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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张冀 孙艳梅)​中等收入群体正引领中国消费市场实现“增量创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作者:张冀,孙艳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中等收入群体正引领中国消费市场实现“增量创新”,也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加速器和稳定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仍偏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主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助于提振内需,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等收入群体对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起着重要引领作用。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的需求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主要推手。中等收入群体的物质生活需求构成了社会总需求的重要部分,其较高的购买力催生了更高品质以及更多样化的需求,有助于从需求端引领多层次消费体系的发展,促进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对教育、文化等的追求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动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既能够提振发展型需求,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又能够推动享受型消费,促进文化生活的丰富。

增加收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基础性路径。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在中低收入群体收入结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最重要收入来源,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我国低收入人群占比较高,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公平和居民福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稳增长、稳预期和稳就业是稳定和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的最主要渠道。因此,积极的财政政策、重大工程的实施以及多项稳就业政策是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最重要的保障。

经营性收入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要收入来源。普惠金融和减税降费政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优化收入结构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对工资性收入依赖过高,而其财产性净收入占比约为9.1%,即使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财产净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6%和13.5%,远低于发达国家相应的比重,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亟待优化。

尽管增加收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性因素,但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主要障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仅要扩增量“做大蛋糕”,更要调存量“分好蛋糕”。收入分配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重要工具。一是“提低”,即增加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公平性,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二是“限高”,即瞄准高收入群体,通过完善要素分配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将高收入群体的财富“转移”一部分给低收入群体,比如通过初次分配解决垄断造成的工资失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行政阻碍、资本市场的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土地制度改革程度和土地市场流转发展程度等问题。

尽管扩增量和调存量是扩充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路径,然而,还存在中等收入群体返贫的风险,因此降低家庭风险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保障。影响家庭经济风险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家庭内部因素,如健康、养老,因此,降低家庭经济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法、多维度协同配合。首先,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的就业效应,加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对劳动力就业的吸纳力度,稳步提高就业率。加大职业培训,强化岗位匹配,有利于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期,降低其退出风险。其次,借助大数据分析方法,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障,打通两者之间的“堰塞湖”,降低家庭医疗、养老自付支出。第三,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中等收入家庭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对工资性收入的过度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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